所谓法盲,就是完全不懂法律,或者懂点皮毛的人。本文中所称的法盲只是对某人知识体系上的客观描述,不含任何贬义。
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某行政机关的领导突然调到法院做院长、检察院做检察长,或公安局做局长;或者这些司法机关内部突然提拔一些不懂业务的人做了单位领导。这种让法盲做司法机关领导的做法与司法改革的精神相违背,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与司法规律相龃龉。
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走专业化道路。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最终还是要走专业化的道路,不外乎如下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司法的过程与结果关切到人最重要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生命权,也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政府、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信赖。司法不专业不仅会荼毒生灵,还会影响政府和司法的公信力。第二,司法本身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不仅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单说法律的解释能力,没有三五年的功底是不可能解释好法律的,更何况,司法的推理过程、裁判过程更是一门艺术,绝对不是从来没有学过法律,或经过短暂培训的人通过阅读法条(法律从来不是用于阅读的,而是用于理解的)就可以恰如其分地驾驭的。
法盲不宜做司法机关的领导,也是法律所决定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要求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经过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才可以做法官、检察官。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应该在法官、检察官或具备法官条件、检察官条件的人中产生。“空降”的法盲连法官、检察官资格都没有,又怎么可以去当法院、检察院的领导。
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不少法盲。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轻松地获得了初任法官、检察官的资格,但若干年来从不研究法律和司法,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宜做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当年惊动中南海的“三盲院长”(文盲、法盲、流氓)——山西绛县副院长姚晓红走的就是“工转干”、自修法律大专文凭,最后被提上法院的领导岗位。在副院长的岗位上,姚晓红可谓弄脏了绛县一池的清水。
法盲不宜做司法机关的领导还是工作的需要。法盲当了司法机关的领导,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他还不能不管事,他要组织、领导,至少参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他每天还要听取各种案件的分析与汇报。法盲领导不可能每次开会都说“那被告一看就不是好人”吧。把疑难、复杂案件交给一个或一些法盲来决定犹如把一个身患疑难杂症的病人交给一个完全不懂医学的人来主刀,为害尤烈。
司法机关领导的政治素质和大局观念都应该表现在具体办案上。不办错案,在个案中弘扬法律的力量与正义是司法机关最大的政治。从1977年到现在,中国已经培养了大量的又红又专的法律人才,没有必要非得从法盲中挑选一个出来做司法机关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