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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北京朝阳法院李瑞翔院长 石先生诉丰田案是否真涉密?

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石先生,因与日本丰田公司的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为消费者,石先生的基本诉求不过是向汽车的生产商日本丰田公司索要一个简单的漏电检测标准及检测方法。令他不曾想到的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主审法官白小莉不仅隐匿重要证据(详见“一问”),而且对这么一个本该公开的数据,却隐匿该数据在先认定该数据涉密在后,并且不向作为原告的消费者石先生告知该案被认定为涉及重大商业秘密。请问朝阳区法院李瑞翔院长,该案是真涉密还是假涉密?案件涉及“重大商业秘密”难道原告没有知情权?

在本案中,被告丰田公司从未公开声称案件涉及重大商业秘密,却在即将判决前私下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主张案件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诉争车辆出厂暗电流值构成的补充说明》(下称“补充说明”),要求法官不要向石先生提供此前向出示其的证据——“表格”(详见“一问”)。不知何故,贵院一审白小莉法官在诉讼中根本未将“补充说明”出示给石先生,也未告知其该文件的存在或说明内容;与此同时,却在原告石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依被告丰田所请,迳行认定本案涉及重大商业秘密,将被告丰田提供的关键证据(“一问”中提到的“说明”及“表格”)隐匿起来,不予归档,且对“说明”不予出示不让质证!此举令人万分不解!即使本案涉密的内容不能提供,那么丰田公司提出的声称案件涉密的“补充说明”,消费者石先生难道也不能知悉其内容吗?!白小莉法官对其内容不予告知,更未对其在案件诉讼中的作用进行说明,但却直接认定了本案涉及重大商业秘密。这究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明知违法而为之?就算原告石先生无权就案件是否涉密进行辩论,那就连案件被认定涉及重大商业秘密也无权知道了吗?

让人奇怪的是,如果白小莉法官隐匿“表格”以案件涉密为借口,那丰田公司未曾声称“说明”也是商业秘密,为何白小莉法官还要将其直接隐匿不予出示?更令人不解的是,按照逻辑顺序来说,被告主张案件涉密的“补充说明”理应在法官隐匿行为之前出现。可是,该案中“补充说明”的提交却出现在“表格”被隐匿之后!被告丰田公司是于2013年12月6日将“说明”和“表格”作为一份完整证据提交给法庭的,同年12月17日白小莉法官仅向石先生出示了“表格”,但却不提供复印件并拒绝其复印(随后隐匿“表格”未予归档),而在白小莉法官出示“表格”随即隐匿1个多月之后的2014年1月24日,被告才提交了声称被隐匿证据涉密的“补充说明”。该声称案件涉及重大商业秘密的“补充说明”却出现在白小莉法官隐匿证据的一个多月之后,试问,白小莉法官在隐匿证据时怎么会预测到被告在1个多月之后还会提交一份声称该证据涉密的“补充说明”?该案是真涉密还是法官为了推卸其隐匿证据责任而“被涉密”?“补充说明”是否是被告为帮助法官推卸隐匿证据责任而事后补交?事实真相是什么?请尊贵的李瑞翔院长可否给出一点具体说明。

其实,被告丰田公司提交的“表格”不过是石先生向丰田公司索要的判断汽车漏电故障的相关数据,这类资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情以及应向社会公开的汽车维修资料,是消费者应对车辆出现异常情况需检测时必不可少的,那么这种东西算得上哪门子的商业秘密?贵院白小莉法官难道连这点常识都不具备?

退一步讲,即使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我国法律仅仅规定不得公开质证,即不对社会公开。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哪条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对涉密证据的知悉权、质证权了呢?贵院白小莉法官有什么权力粗暴地剥夺原告的这些诉讼权利?

最后,再次请问尊敬的李瑞翔院长,贵院白小莉法官在消费者与丰田公司的民事诉讼中,一不把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告知原告,二不组织原被告双方对所谓涉密证据进行质证,三不把涉密事由记载于判决书中,四不把丰田公司单方提交的涉密申请归档入案卷里,但是,却生生将这一既未盖章也未标明来源的单方证据的内容予以了认定,在判决书中将之援引为丰田公司“已经尽最大可能在满足消费者的信息公开需求”的依据,以及申请裁定案件涉密的文件竟然出现在隐匿证据——“表格”行为的1个多月之后的荒诞事情……凡此种种,到底是贵院的通行做法呢?还是白小莉法官特为被告丰田公司进行的“发明创造”?

来源:http://news.3178.com.cn/2015/tjcx_1026/2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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